无效公告是否意味着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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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公告是否意味着商标无效?

作者:辽宁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20 08:47:02

商标代理组织及商标代理人是专门从事商标代理的商标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员。正如其他法律服务机构能给委托人提供及时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一样。商标代理组织能够提供诸如商标咨询、商标设计、商标代理、商标法律顾问、商标侵权案件代理等服务。

沈阳商标注册申请人直接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等商标事务,需要携带公章、介绍信、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许多手续,还要自己填写申请表格、打字、交费等,除交纳查询费、申请费等规费外,还要付出交通、住宿、差旅补助等大量费用,既麻烦且费用大。更关键的是因为不懂得商标专业知识,填写的申请经常被退回或不予受理,从而延误了时间。而委托就近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可得到耐心细致的咨询服务,只交付代理费、查询费等即可,既省时又省力。

作为知识产权行业的从业者,朋友圈自然会出现各种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新闻,以及同行业的商业推广广告。虽然我不忍心在朋友圈看到很多广告,但我一般不会屏蔽。毕竟,我仍然可以在这里找到和最热门的知识产权信息。近日,我在朋友圈中留言:商标地址的变更不容忽视。另一个商标已被商标局宣布无效,因为地址没有改变。乍一看,有计划有真相,但这是真的吗?我去商标局检查商标。公告属实,但无效公告是否意味着商标无效?本无效公告的内容为:第1480号《沈阳商标注册人/申请人名称、地址变更公告》。那是什么意思?1480年我去查看商标变更通知。

查询结果如下:公告表示,该商标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变更成功。结合以上无效公告内容,可以明显看出,上述无效公告内容是1480号变更公告无效,即申请人名称、地址变更无效,而不是商标本身无效。为此,我还去查看了这个商标的当前处理状态。流程显示,姓名和地址的更改没有得到批准,这也证实了我的说法。

如果这个同行真的不知道,那就要加强学习,不要把错误的知识传播给消费者。每个行业都不容易。那么,商标申请人的名称、意思和地址不改变,是否会导致商标无效?《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的姓名、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商标局应当注销其注册商标。

上述规定指出,在商标使用过程中,自行变更商标注册人名称、地址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变更的,商标局方可撤销其注册商标。目前,该子句与僵尸子句基本相同,很少使用。尽管商标局基本上没有宣布任何商标无效,因为申请人的姓名和地址没有改变。但是,如果商标的名称和地址没有改变,商标局出具的撤销文件就可能收不到,导致商标被撤销,这是相当普遍的。通过网上申请变更商标申请人名称、地址的,商标局不收取官费,大大减轻了商标权利人的负担。因此,如果商标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发生变更,要尽快变更。

公司在成立的时候需要确定法人,这里的法人不是指个人而是一种组织形式,负责公司重要事务决策的人是法人代表,他在整个公司运营中起着重要作用,当有重要事物需要商讨的时候,法人代表具有敲定最终意见的权利。在公司注销的时候,一定要法人代表亲自去现场吗?

其实没必要,注册公司为客户办理各种业务,其中包括公司注销业务。只要有人拿上具有法律效力签字文件就能到相关部门完成注销程序。办理业务的个人可以不属于法人代表成员,但他需要是公司指派的个人,有相关手续或者书面文字说明。这就为很多需要注销公司的人带来便利。在注销申请提交之前需要做好清算工作,而人们需要去多个部门对多个账户进行注销。注销账户的同时把相关项目结算清楚,缴纳遗漏的税务、结算员工工资、还清客户借款等。除此之外,公司需安排人员去银行将税务账户注销,通过媒体登记公司注销的信息声明,有相关资质证明的公司需要向质监局提出注销申请将证明注销,最后关键的步骤去公安局取消印章的重要权限。

2016年2月11日,美国科学家宣布“听到了”引力波,这是在爱因斯坦提出引力波的预言百年之后,人类首次直接探测到引力波的存在。引力波的发现,使人们多了一个除了观测光之外,能更好地探究宇宙本源的角度。那么以此类比,除了人眼可见的技术方案外,能不能实施可闻的“声音专利”,通过“喜闻乐见”来更好地拓展和补充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角度呢?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中,著作权和商标权已经对声音进行了保护,对声音实施保护是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例如,在著作权方面,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它经历了从无到有的一个过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十五条对声音商标保护作了“破冰”性的解释,2013年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对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具体要求作了规定。2016年2月,“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成为中国初审公告拟核准注册的首个声音商标。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有关声音的专利申请方面自然也不甘落伍。1857年,法国人马丁维利申请了声波记振仪专利;1878年,爱迪生针对自己发明的留声机获得了专利权;1928年,德国人弗勒姆申请了磁带的专利。

尽管现代专利制度仍将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主要集中在实体产品之上,但随着科技进步而不断有新生事物出现,可专利性的主体一再被补充。例如,软件专利本身并不是保护软件,而是保护以软件作为媒介的装置,并对软件进行延伸保护;商业方法专利本身并不是保护商业方法,而是保护以商业的方式为媒介的可“实体化”的客体,并对商业方法进行延伸保护。

同样,实施声音专利保护并不是用专利的方式来保护一种纯粹的声音,而是以专利的方式来保护一种以声音的形式体现的“实体化”的客体技术方案本身,即以一种“可闻”的技术现象来达到“可见”的技术效果,进而能发挥突出的实质性作用和实现显著的进步。

笔者认为,实施声音专利保护,是对方法和工艺类专利的很好补充。由于方法和工艺类专利的侵权举证一直是诉讼中的难题,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还专门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如果能把“声音专利”作为侵权举证的一个有效证据,将会大大降低举证的难度。例如,冶炼钢铁专利工艺在不同的时间节点上会有不同的声音(波长),这也是一些传统工艺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关键点;在养殖类的专利中,声音驯兽一直是一种很重要的技术方案;菌群的培育和抑制方法中,各种细菌也都用特定的“声音”进行交流。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若能配合“声音专利”备案,在遇到纠纷时,从保藏的声音库中提取出原被告双方相关的工艺波长进行对比,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而言之,引力波的发现不仅全面验证了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给了我们探究宇宙之源的新契机;对于知识产权从业者而言,也给了我们以全新的启示:除了人肉眼可见的专利技术方案外,是否也有可能实施可闻的“声音专利”,来更好地拓展和补充技术方案的实施。在笔者看来,若能实施声音专利保护,将会是专利制度不断完善的有益尝试,这也许是专利制度不断进步以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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